各县、区财政局、经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综合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人大常委2007年第104号公告)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第21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芜湖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芜湖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政府性基金(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政府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对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投入,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人大常委2007年第104号公告)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21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资金)。
第三条 促进资金支持的对象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项目;
(二)散装水泥中转和接收设施的建设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及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示范项目;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及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
(五)散装水泥储运和农村散装水泥网点的设施配置;
(六)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奖励;
(七)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配套及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促进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上级投入、捐赠、其他。
第五条 促进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金、奖励等。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从事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的新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项目;散装水泥中转、接收设施的建设项目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规模以上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预拌砂浆的生产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开发与推广项目;散装水泥储运设施投入项目。无偿资助按项目投资额度的5%给予补贴;对于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示范项目,依据项目规模及科技含量,每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20元补贴。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上级部门予以扶持的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项目;
奖励:主要用于对在规定时间内关停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实行先拆除后奖励,每户最高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财务核算健全、相关证照齐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均可申请促进资金支持。其申报要求为:
(一)申报时间及程序:市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属区经委(开发区综合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经委(开发区综合局)、财政局附推荐意见后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上报市经委(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散装办)、市财政局;各县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属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经委、财政局附推荐意见后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上报市经委(市墙革散装办)、市财政局。
(二)申请贴息贷款或无偿资助项目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贴息或资助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贴息或补贴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上年度审计报告),同时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贴息贷款项目还应提供银行贷款资料。
(三)申请配套资金项目材料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申请报告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部门扶持的正式文件。
(四)申请奖励项目材料要求:关停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应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资料,并经现场查验。
第七条 市经委(市墙革散装办)、市财政局对申报促进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每年7-8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当年确定为使用促进资金的项目,经《芜湖日报》、市经委(市墙革散装办)网站(www.wuhuqsb.com)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墙革散装办)联合下达使用促进资金通知,市财政局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使用促进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市经委(市墙革散装办)、市财政局申请验收。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墙革散装办)负责对促进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促进资金专款专用。对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促进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将采取暂停拨款、通报批评、收回资金等措施,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促进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均应为已开始实施项目,且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