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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芜经[2009]4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已将我市列为“全国第三批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城市”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216号省政府令)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是采用工厂化方式生产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使用,提高水泥散装率的重要技术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降低劳动强度,减少粉尘排放,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本文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1071日起,在市区逐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市辖三县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具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由各县经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经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发布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的信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小水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转产预拌砂浆;重点发展普通干混砂浆,即砌筑、抹灰砂浆等。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凡利用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企业,可向市经委资源综合利用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编制我市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规划,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严重违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推广和使用预拌砂浆的组织管理,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相关措施,及时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对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不得参与建设工程的评优活动。

        七、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此编制工程概算。

        八、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研制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以及散装物流设施设备和施工机具,不断降低砂浆生产应用成本,增加砂浆品种、功能、提高砂浆质量。

        九、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利用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购置专用设备进行资金投入、对建设使用单位采取差价补贴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预拌砂浆企业要向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建设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砂浆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芜湖市经济委员会
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十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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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自:市墙散办 发布时间:2009-12-24 点击:2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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