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经〔2009〕374号
市墙革散装办、质检所、质监局直属分局、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各县区经发委墙改办、县质监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了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加强对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杜绝伪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及在建筑市场的应用,避免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恶性竞争,确保我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及《芜湖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芜政[2006]57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管通知如下:
1、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养护、储存,严禁将不按标准规定养护和不合格产品出厂。
2、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原材料、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台帐,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3、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须从源头上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材料进厂。
4、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出厂检测仪器设备,检验人员需培训持证上岗,按产品标准对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做好产品质量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填制产品合格证书,以备查验。
5、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经委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6、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对生产的产品应分类、分级、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堆,对即将出厂的产品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凡取得《证书》的企业在销售新型墙材产品时,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证书》编码和批准日期,应主动向购货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品技术性能说明书。
7、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未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8、凡使用无《证书》新墙材产品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应按现行缴费标准足额补缴;对其已足额缴纳的,市县墙改部门一律不予返退。
9、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取得《证书》的企业每年进行1-2次检查,对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不履行以上条款规定的企业,暂停其《证书》使用,限期整改,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整改后,再次检查合格,恢复其《证书》使用。对连续两次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新墙材生产企业,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办公室,注销其《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10、凡取得《证书》的企业,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报请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进行通报,同时注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涂改《证书》的;
(3)出卖、出租、出借、逾期使用《证书》的;
(4)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
(5)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6)在取证后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7)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11、市县墙改部门要积极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联系,做好墙改政策法规宣传,使其按照各自职责将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规定纳入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管。
12、由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监督检查,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检验工作。市县墙改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同市质检所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应用现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查。凡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新墙材生产企业的《证书》按第9条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3、市墙革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定期联合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产品质量状况,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信息,推介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公布新型墙体材料骨干生产企业和名优合格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经济委员会 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抄报:省经信委、省墙改办、省质监局、市委办、市政府办。
报送: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芜湖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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